一、夫妻前個人債務應該由誰歸還?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后仍應由其個人來擔任出借,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當歸還。
下列債務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 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夫妻雙方商定由一方個人擔負的債務,但假如將共同債務商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將一方的個人債務商定為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必需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能。
3、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的。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曉得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商定實行分別財富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5、 其他應由個人承當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施行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置辦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置、裝修共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實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實行法定奉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
最高《關于審理時處置財富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奉養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歸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富歸還。
(三)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承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富,肯定是夫妻共同財富,因而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獲得的財富屬于夫妻共同財富,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消費運營所負的債務,假如消費運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第三人不曉得該商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可能的時分,有些人把絕大局部的精神全部都投入到了搜集夫妻共同財富的證據上,卻疏忽了對方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可能會把個人債務混入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行為。很多時分,對夫妻債務的界定也是比擬消耗精神的,所以,在必要的狀況下還是得經過律師和的調查取證才干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