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共同債務怎樣辦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便雙方,也應當共同清償。
詳細狀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富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富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富在雙方之間對等分配。
(二)共同財富缺乏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停止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富的狀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停止判決。
假如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則:“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在承當義務的方式上,夫妻“共同歸還”的義務是連帶的清償義務,不管雙方能否曾經,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富、本人一切的財富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請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當的份額,也不分先后次第,夫妻任何一方應依據債權人的請求全部或部份承當債務,一方財富缺乏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義務。
綜上所述,的時分房貸和房產的分配問題是沒有抵觸的,依照規則來說假如是婚后共同買房,那么是屬于夫妻共同財富的,當然債務也是夫妻共同承當,所以在的時分除了分配應有的財富,當然也要承當共同的債務。